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擅自將他人歌曲予以編曲是否侵害著作權?


案例:

甲創作完成一首歌,該歌曲為單純演唱曲,乙未經甲同意或授權,將該歌曲編成交響樂曲,試問乙的行為有無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?

 
解答:

著作權法第28條本文規定,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。另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:「改作:指以翻譯、編曲、改寫、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」,因此編曲為改作之行為。
 
案例中,甲創作的歌曲,係屬音樂著作,受著作權法保護,所以依著作權法第28條規定,甲就其歌曲享有改作權,任何人欲改作其音樂著作,須經其同意,否則即侵害其著作財產權,因此乙未經其同意,擅自將甲之歌曲予以編成交響樂曲,若無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,即侵害甲之改作權。
 

 
 
 
  編曲者可否享有著作權?

 
案例:

    甲創作完成一首歌之歌曲,乙很喜歡該首歌,靈感一來,未經甲的同意,即將該歌曲編成鋼琴演奏曲,乙擅自編曲能否主張其享有該鋼琴演奏曲的著作權?
 
解答:

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規定,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,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。另第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:「改作:指以翻譯、編曲、改寫、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」,因此編曲為改作之行為。
 
   案例中,乙將甲創作之歌曲改編成鋼琴演奏曲,係屬改作甲之歌曲,雖然擅自改作會涉有侵害甲之著作權,但依據第6條第1項之規定,乙改作完成之衍生著作,應以獨立著作保護之,所以乙改作完成之鋼琴演奏曲,由乙享有著作權。換言之,乙擅自改作甲之音樂著作,雖然構成侵害,不過乙就其改作完成之衍生著作仍然享有著作權。
 


心得:

  
我想大部分的編譜者,都是懷抱著對音樂的熱情,很用心的在跟大家分享音樂!

我平常雖然是用有空的時間 進行編譜,但一份譜編下來,大致上也要花掉3-4小時甚至更久,我想這些如果沒有熱情真的很難繼續做下去吧。至於MPA協會,他們等於幫創作人管理曲子, 收的費用有大部份也是屬於創作人的,我想用正面一點的思考,有人創作,有人編譜,要用的人付費,我也這也說得過去,請大家就多支持合法的下載囉  !!!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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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太長了,我做了一個簡單的圖表

基本上就是這樣 .......

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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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Hsinpei Ya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